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团的各项部署。
第三条 团章是治团的总规矩。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条 团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团。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对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团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团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团组织和团员。
(三)实事求是。对团组织和团员违犯团纪的行为,应当以团章、其他团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团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团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团组织对违犯团纪的团组织和团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团组织必须执行。
(五)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违犯团纪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团纪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和团员。
第七条 对于违犯团纪的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团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团组织,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向其同级党组织建议予以改组或者解散;无同级党组织的,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可直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团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团组织中的团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参加新的组织过团的生活;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犯团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团员或者团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团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九条 团员受到警告处分六个月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团内提升职务。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 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团员由团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团内职务。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建议党组织进行撤销。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团员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者一年。对于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六个月的团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团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六个月留团察看期限。留团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其团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恢复团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团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不得向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团察看以上(含留团察看)处分的,团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十五条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团的历史的;
(三)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言行的。
第十六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 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国(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团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漠视、脱离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名额分配、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