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新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09-20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及省级各类资助,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以及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筹集学习经费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须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青岛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救济者;
(2)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以种田为主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的;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6)月伙食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各系、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成立各系资助认定小组。各系资助认定小组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学生科科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教学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任课老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3、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其他年级学生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与学生综合测评同时进行。
1、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如果提出申请认定,可到各系辅导员处领取《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提出申请认定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时将填写完整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交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2、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结合学生入校后遵章守纪的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资助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各系资助认定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6、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信箱或书面形式向本系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督察办审核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在认定过程中,在职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对违规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10、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有家庭经济困难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的各类资助。
七、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