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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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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高职院人才培养的特点及规律,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素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即要充分利用指标体系让学生的知识、能力、品格等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对学生素质的养成和发展起着导向作用。
2.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系统、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素质发展的真实善,切合实际,实事求是;测评结果能直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班级评价和各级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系学生科组织实施,各系、班级分别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任、辅导员分别任系、班级工作小组组长。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由各系完成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各系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测评一次,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和省、市先进及其他评优评奖和推荐入党、专升本等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社会活动与社团活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60%+文体表现分×5%+社会活动与社团活动表现分×15%。
第三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八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70分。
第九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获奖、荣誉称号和记功加分标准
(1)集体项目(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每项每人国家级加6分、省部级5分、校级4分、系级3分。获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多加1分。“文明宿舍”,舍长每次加2分,其他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
(2)个人项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国家级每项每人加10分,省部级8分,校级6分,系级4分。
2.参加活动、品行加分标准。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加1分,参加党校学习结业者加2分、优秀学员再加1分,被党组织吸收入党者加5分;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其他测评内容没计分的)按每次加3分、2分、1分;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费用者每学期加5分。
3.上课出满勤(指从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者,每学期加10分。
第十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1.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扣20分、18分、15分、10分,受通报批评的扣5分。集体受学校通报批评的,班长(团支书)、班委(团支委)、同学分别扣4分、3分、2分。
2.旷课每小节扣2分。
3.无故不参加主题班会和政治学习活动的,每次扣5分。
4.所在宿舍受通报批评的每生每次扣5分。
5.晚上不按时回宿舍(不回)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
6.考试作弊,按违纪处分情况在思想品德表现中扣10-20分。
7.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由科任老师或监考老师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每次扣1-10分。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分由教学计划内的本人考核科目总平均成绩确定,即:
学业表现分=科目总分/科目数
公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凡考核不及格的各门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考核的实际成绩计入。缓考的学生,按实际考核课程门数计。另外,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按以下标准换算。
五级计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第十二条 附加分
1、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学生通过六级加4分,通过四级加2分;
2、参加市、省、国家技能比赛,视获奖名次给予加分,每次按照市、省、国家级竞赛分别加2-4分、3-5分、4-6分。
第五章 文体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测评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70分。
第十四条 文体测评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参加系级以上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比赛,视组织单位级别每次加2分(系)、4分(院)、6分(地市)、8分(省)、10分(国家),获得名次的,国家级前8名分别追加8-15分,省级前6名,分别追加6-11分,院级前3名分别追加4-6分,系级前3名分别追加2-4分。文艺比赛或演出参照以上标准加计分。
2.早操满勤者,每学期加10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不参加早操(含升旗)者,每次扣2分。
2.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第六章 社会活动与社团活动测评
第十六条 社会活动与社团活动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70分。
第十七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担任学生干部,每任满一年,完成本职工作,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院学生会、自律会等院级组织负责人、部长、委员分别加8、6、4分;
系学生会、各社团(团委备案)负责人、部长、委员分别加6、4、2分;
班长和团支书等班委成员、宿舍长分别加4、2分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的每次加10分,被评为学院社会实践成员的追加5分。
3.参加志愿服务(义工)活动,每次加2分。
4.参加系、院、省级、国家级征文比赛的每次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获得名次的按照获奖等级,系部奖追加1-3分,院级奖追加2-4分,地市级加3-5分,省级加4-6分,国家级加5-7分。
5.公开发表作品(包括通讯)或论文,视刊物 (电台、电视台)级别每篇分别加10分(全国),8分(省),6分(地市)、4分(学院)。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的加20分,虽未获专利但经学院鉴定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6.原则上不鼓励学生兼任多个职务,兼职学生加分项取最高项。
第十八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5分,请假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以最高得分或扣分记,不累加或累扣,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得分为止,不得扣其他项目得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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