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征兵最新标准!请转发!

新闻编辑:学工处 发布日期:2021-04-12


 

全国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今天在京召开

会议宣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

2021年征兵命令

对今年征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关于会议重点内容

由兵见来敲黑板
 

                                                    一年两征

      今年实施一年两次征兵,上半年征兵自2月20日开始,3月31日结束;下半年征兵自8月15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全国所有县(市、区)同步组织两次征兵,征集任务数较少的,可由地(州、市)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组织。适龄青年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如实填写相关报名信息。

                       征集对象

 以大学生为重点

     征集对象以大学生为重点,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它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征集。同时征集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今年上半年女兵征集。

 

                                            哪些青年

                               可以优先入伍?

      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子女,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综合素质好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该选择何地应征入伍?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大学新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应征报名

                                                           你可以这样做

       符合条件的青年可登录“全国征网”(https://www.gfbzb.gov.cn),点击进入“应征报名”,可直通报名页面。

 

附:最新标准

1、最新体检标准
2、最新政治考核标准
1、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外 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空军专机女乘务员:身高164~172cm;
(六)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七)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八)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 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体质指数(BMI)等于:体重(千克)/身高(米)²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者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臂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和潜水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 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  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但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  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细胞分析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μ/L,女性7~40μ/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L、≤60μ/L,女性>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 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 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款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一款,潜水员、空降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第六十二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与“分离特质”“神经特质”和“敏感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Ⅰ)的分数大于等于8分;
(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偏离特质”“冲动特质”和“悖逆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Ⅱ)的分数大于等于8分。

2、最新政治考核标准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总的要求: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特殊条件要求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三)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

      (四)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五)文身的;

      (六)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七)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烟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是指共同生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中明确: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不得征集服现役。(只要是与应征青年一起生活的父母、继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以上情况的都不得征集服现役。)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流程  

1、参加体检合格和待定的应征青年,县级征兵办公室进行联合考核,同时乡镇政治考核组进行走访调查,并将政治考核材料报辖区派出所审批。

2、乡(镇、街道)武装部将派出所审批后的政考材料报县政治考核组,由县政治考核组对政考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结合联考情况,进行审批,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常见问题解答

问:父亲坐过牢,影响孩子当兵吗?

答:41、因何事坐牢

如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因为以下情况坐牢,则应征青年不得征集服现役: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受过处罚的(指受到过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并被记录在案、有据可查的。纪律处分通常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

■ 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

2、坐牢的父亲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中所称的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坐牢的父亲不是与其共同生活的,故不影响该青年政治考核。

问:父母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孩子当兵能通过政治考核吗?

答:该青年应征非政治条件兵不受影响,但应征政治条件兵不合格。规定明确应征青年的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合格,该应征青年父亲行为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但规定明确家庭成员被刑事处罚的应征政治条件兵不合格。

问: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母亲再婚,继父是外国人,该情况是否对应征青年政治考核有影响?

答:该青年应征非政治条件兵不受影响,但应征政治条件兵不合格。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青年,应征政治条件兵不合格。不得征集。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二十二条【文化程度认定】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认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认定征集对象文化程度的规定。

此条为原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增加了大学以上学历的信息比对手段和国外取得学历的认定办法。

第一,高中以下学历

高中以下学历,主要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高中以下学历认定,以应征公民就读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为准,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毕业证书的真伪、学历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大学以上学历

大学以上学历,包括专科、高专、本科、研究生等,以就读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登记的学历信息为准,由教育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专科即专科学历,有时称大专学历,区别于本科学历或大本学历。高专,高等专科学校的简称。大学专科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高职(高等职业学校)、高专(高等专科学校)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专科专业的学生。本科是指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学生毕业后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少数人因为不及格门数超过标准,而只有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区别于大学专科生、硕士生。

第三,国外学习取得学历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兵政治考核中,有国外学习经历并取得学历的应征公民,应当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材料,由教育部门负责核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组织关系认定】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认定应征公民组织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认定】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征公民职业技能认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学生考核】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其政治考核。

【释义】  本条是对普通高校学生政治考核的规定。

第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征兵工作统筹安排,由辖区派出所和学校共同负责。其中,联合考核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实施;初步考核、走访调查由学校根据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初步考核并推荐确定上站体检人员;组成走访调查组,对其进行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派出所根据学校走访该调查意见,结合掌握的其他情况,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征兵办公室,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作出考核结论加盖公章。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兵走访调查工作的通知》,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征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走访调查主要通过走访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同学对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病史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

需要跨区协查的,学校或者辖区派出所提出协查意见,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第二,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的政治考核工作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原则上应当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学校组织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和初步考核情况,寄送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程序对其进行联合考核、走访调查,签署意见后,将《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寄回,复印件留档备查。

本条经常居住地应当满足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因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退兵的,应当区分为责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责任退兵:

(一)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年龄不符、冒名顶替、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问题的;

(二)新兵入伍前有违法犯罪记录未查出的;

(三)未按规定走访调查,有关情况未及时发现的;

(四)不配合协查、不及时回函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退兵手续,或者随意退兵,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责任退兵情形的规定。

根据《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6〕136号)有关责任退兵情形的规定,综合近年来部队政治考核复查退兵情况,对政治考核复查责任退兵情形作出规定,其中前四款属于征集地兵役机关的责任,第五款为部队和征集地兵役机关共同承担责任,第六款是对前五款责任退兵情形的补充规定。明确责任退兵情形,便于责任追究,促进工作严格落实,提高兵员政治质量。

第一,审核把关不严

审核把关不严,是指征兵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征兵政治考核,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将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员征入部队,导致因年龄不符、冒名顶替、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问题退兵的。

第二,入伍前有违法犯罪记录未查出的

新兵批准入伍前,公安机关信息网已经有违法犯罪记录,但政治考核时因为工作失职,审查不到位,未能查出,致使不合格人员混入部队。

第三,未按规定走访调查,有关情况未及时发现的

走访调查该走访的人没有走访到位,走访调查中反映的情况未认真核实,致使有盗窃、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年征入部队的。

第四,不配合协查、不及时回函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协查函置之不理,拒不回函;二是故意拖延时间,未按规定时限回函;三是对有关事实故意隐瞒,未如实回函。

第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退兵手续,或者随意退兵,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要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是未经师旅级政治机关批准就将新兵退到地市级兵役机关,或者直接退到县级兵役机关;二是兵役机关私自接收退兵,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接收符合规定的退兵;三是打骂体罚、侵占新兵利益等,导致新兵因思想原因退兵;四是图省事、甩包袱,诱导新兵主动打报告离队。

所谓恶劣影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含义:一是社会危害大;二是情节严重;三是对新兵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四是因思想原因退兵人数多、比例高等。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非责任退兵:

(一)因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的;

(二)新兵入伍后违法违纪的;

(三)新兵入伍前涉嫌违法犯罪,但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入伍后发现并查实的;

(四)其他不属于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导致退兵的。

对发生非责任退兵问题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教训,加强和改进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责任退兵情形的规定。

根据《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6〕136号)有关非责任退兵情形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了非责任退兵情形,适当减轻基层政治考核工作人员的压力,便于开展工作。

第一,思想原因拒服兵役退兵

因思想原因拒服兵役,虽然有部队和兵役机关工作上的不足,但主要还是新兵本人的原因,应当由新兵本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拒服兵役的法律后果,不应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

第二,新兵入伍后违法违纪的

新兵到达部队后,因本人发生违法犯罪、触犯军队纪律等行为,被部队依法作出退兵处理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入伍前虽然有违法犯罪记录,但由于数据未能及时更新,网上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政治考核中无法掌握,入伍后因数据更新又有记录的;二是入伍前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为没有案发,未被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掌握,入伍后案发又被查实作退兵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