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院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职应届毕业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比例
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三、评选条件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四、评审程序
(一)接到上级教育部门通知后,由学生处提交分配方案,经学院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把名额按比例分到各系。
(二)各系学生评审工作认定小组开会研究,并召开毕业班辅导员会议,按照各班统招学生数把名额分到各班。各班辅导员在班内学习成绩优秀,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学生日常表现,评选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学生名单,报给本系学生评审工作认定小组。
(三)各系汇总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并审核(包括成绩、是否统招、是否受过处分或通报,是否有旷课记录等)。
(四)各系将推荐的候选学生名单经本系评审工作认定小组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对成绩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到学生处。(原始材料各系保存)
(五)学生处将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督查办审核。
(六)督察办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七)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七天。
(八)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同时附上该生的成绩单。
五、证书发放及管理
(一)荣誉证书下发到学院后由各系在学生领取毕业证时发到学生手中,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生获省级优秀毕业生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在评选过程中,学院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对违规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