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一)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二)16-24周岁青年;
(三)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员实行自愿报名,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可参照省里的人员认定细则(见附件1)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二、严格就业见习单位设立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的承办单位,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可优先列入。就业见习岗位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临时性、辅助性等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就业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设立细则见附件2。
三、规范就业见习协议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 12个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见习:
(一)就业见习协议到期或解除;
(二)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办理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等情形;
(三)就业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
四、保障就业见习人员岗位待遇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三)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五、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方式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可申领毕业后见习期的补贴。申领细则见附件3。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四)补贴资金使用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就业见习管理
(一)管理信息平台
就业见习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设立经办管理模块,实行全程化信息管理。文件下发之日后,新见习人员须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服务。
(二)见习单位管理
对就业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要于每年一季度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发布本年度见习单位目录等清单。本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予以清退,不再列为下一年见习单位。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未及时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贴;
3.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4.安排见习人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岗位见习;
5.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
(三)见习人员管理
见习人员的管理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期间的见习管理,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
2.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见习;
3.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
4.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七、提升就业见习服务水平
(一)掌握见习对象信息
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信息的衔接和摸排,及时摸底掌握有意参加见习的人员信息,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
(二)开展见习对接活动
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多方搭建见习对接平台。
(三)加强见习全过程服务
做好见习人员全程服务,指导签订见习协议,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四)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 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八、发动专业化社会力量开展就业见习服务
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元化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见习服务,广泛吸引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就业见习工作。
九、做好就业见习评估认定
各市要定期检查地方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省厅对具有示范性和见习效果突出的见习单位,认定为“山东省省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十、统一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示范基地认定评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
各市就业见习工作负责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就业见习人员认定细则.doc
2.就业见习单位设立细则.doc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细则.doc
4.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docx
5.山东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docx
6.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docx
7.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docx
8.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docx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一)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二)16-24周岁青年;
(三)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人员实行自愿报名,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可参照省里的人员认定细则(见附件1)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二、严格就业见习单位设立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的承办单位,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可优先列入。就业见习岗位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临时性、辅助性等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就业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设立细则见附件2。
三、规范就业见习协议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 12个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见习:
(一)就业见习协议到期或解除;
(二)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办理了就业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等情形;
(三)就业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
四、保障就业见习人员岗位待遇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三)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五、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方式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可申领毕业后见习期的补贴。申领细则见附件3。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四)补贴资金使用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就业见习管理
(一)管理信息平台
就业见习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设立经办管理模块,实行全程化信息管理。文件下发之日后,新见习人员须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服务。
(二)见习单位管理
对就业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要于每年一季度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发布本年度见习单位目录等清单。本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予以清退,不再列为下一年见习单位。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未及时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贴;
3.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4.安排见习人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岗位见习;
5.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
(三)见习人员管理
见习人员的管理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期间的见习管理,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
2.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见习;
3.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
4.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七、提升就业见习服务水平
(一)掌握见习对象信息
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信息的衔接和摸排,及时摸底掌握有意参加见习的人员信息,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
(二)开展见习对接活动
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多方搭建见习对接平台。
(三)加强见习全过程服务
做好见习人员全程服务,指导签订见习协议,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四)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 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八、发动专业化社会力量开展就业见习服务
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元化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见习服务,广泛吸引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就业见习工作。
九、做好就业见习评估认定
各市要定期检查地方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省厅对具有示范性和见习效果突出的见习单位,认定为“山东省省级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十、统一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示范基地认定评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
各市就业见习工作负责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就业见习人员认定细则.doc
2.就业见习单位设立细则.doc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细则.doc
4.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docx
5.山东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docx
6.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docx
7.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docx
8.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