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87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的经济形态发展迅速,从业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广大劳动者面临劳动维权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要求,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结合山东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
三、出台目的
着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推动纠纷一体化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山东工作实际,明确提出推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全省“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整合多部门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内容有:
(一)构建联合调解工作模式。《通知》细化规定了3种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构建方式,即联合调解工作力量进驻“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有条件区域设立联合调解专项服务站;现有仲裁院调解中心或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现有调解组织转型升级为联合调解组织,有条件地区设立行业性、区域性联合调解组织。
(二)明确调解工作指导原则。《通知》要求,“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三)健全规范调解工作流程。《通知》细化规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申请调解的材料接收渠道及审核要求、调解受理程序及办理时限、重大集体纠纷的联合化解等具体工作流程。
(四)畅通纠纷调裁审衔接。《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同时,对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法引导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不属联合调解受理范围或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五)推进纠纷线上线下融合调解。《通知》提出,要有效发挥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参与单位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推动在“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线上平台及“山东解纷码”中设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解功能模块,提升纠纷化解智能化水平。
(六)强化调解工作服务保障。《通知》明确了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要求部门间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信息通报、疑难纠纷研讨、调解员联合培训、调解办案指导监督等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基层党建阵地构建“党建+调解”模式,强化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