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系统谋划,分类指导。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谋划事业发展,引导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明确各自办学定位,形成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坚守教育初心,落实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教学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加强办学条件对办学规模的约束作用,增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办学能力,扩大优质资源供给。数字赋能,精准治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优势,率先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办学和管理智慧化水平。
3.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服务体系,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新格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资源供给更加丰富,办学质量显著提升,服务能力和社会认可度大幅增强,为学习者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好服务。
二、构建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办学体系
4.明确办学定位。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举办相应学历继续教育。主办高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历继续教育作为落实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要强化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下达经济考核指标,确保办学质量与学校的品牌声誉相统一。
5.优化办学形式。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为“非脱产”,主办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等,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教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最低修业年限,统一毕业证书。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6.推进分类发展。主办高校要依据自身办学定位、特色优势,科学确立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支持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结合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续教育,办出示范、引领发展。支持地方高校重点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历继续教育。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举办服务“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学历继续教育。
三、全面落实教育教学要求
7.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主办高校要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落实到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各方面,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推进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课程思政建设,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思政育人新模式,建立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
8.规范教学组织实施。主办高校应重视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探索通过实践作业、情境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科学评价学生能力水平。要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应集中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活动。
9.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主办高校要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鼓励通过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注重学习体验。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主办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要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主办高校返聘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主办高校要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规范和加强办学管理
11.严格办学基本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见附件1),并将其作为核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质、确定招生计划上限、监测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办学基本要求中的指标将逐步纳入教育统计。教育部将分专业类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各地、各主办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见附件2),进一步明确目标规格,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组织实施。
12.加强教材建设管理。各地、各主办高校要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压实管理职责,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管理体制,加强教材规划,提升编写质量,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主办高校党委对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工作。鼓励有关单位开发适应学习者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的高质量教材。要强化支持保障,加大对优秀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支持力度。
13.规范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各主办高校要认真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控制布点数量和范围,加强办学监管和质量监测。各地可通过政策引导、项目等形式,鼓励有条件的主办高校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14.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主办高校要健全学历继续教育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每年进行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总结,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采取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本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常态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教育部将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分别纳入本科教育教学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等工作范围,并视情况开展专项评估、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信用管理记分和处罚机制,开通违规办学举报受理渠道。
五、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
15.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学生和社会公众。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联动,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专业设置、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报名渠道、学费标准等信息,实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务一网通办、信息一网公开。
16.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教育部将广泛汇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推进在线课程和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继续教育“课程超市”和24小时“线上学堂”。鼓励学校自主或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发优质网络课程。支持探索资源建设使用可持续发展机制,支持资源版权方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定价、交易。鼓励探索面向境外在线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模式和途径,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际化水平,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17.推动办学管理智慧化。主办高校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方式,加强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提高办学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杜绝人为干预,保证流程规范、监管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智能化监管,实现体系化、实时化、闭环化的监测预警以及数字化、系统化、自动化的质量评价。
18.加强教育教学在线常态监测。主办高校要全面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教师线上教学、学生线上学习的日常监测,将教学效果、学习状态计入教师考核和学生评价,精准判断学生学习状态与教学质量,实现个性诊断与即时干预。教育部将推动各地各主办高校教学管理系统与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常态化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情况。
六、强化组织实施
19.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党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正确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贯穿办学全过程,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作用,确立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学历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体制。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大决策须经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全过程监督。
20.压实各方责任。教育部强化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组建高等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加强研究、指导和决策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对本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将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主办高校领导班子工作考核体系,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明确所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健全招生宣传、学费收缴、校外合作、财务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办学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范管控机制。
21.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主办高校应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推动健全举办者投入和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相结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机制。主办高校要保障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费收入使用管理,学费收入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收代缴,严禁上缴前分配。
22.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加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成果、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继续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相关高校围绕继续教育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引领性实践。各地要持续完善本地区违法违规广告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营造清朗环境。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
2.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
(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包括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制度机制等总体要求,师资和管理人员、设施资源、经费投入等条件要求,以及具体工作要求。办学基本要求是有关部门对所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核定办学资质、确定招生计划上限、监测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高校党委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助力学习型社会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适应学生在职特点,拓宽育人途径,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效衔接,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
(三)明确办学定位。明确学校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定位,制定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大学章程。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党委、行政议事议程。
(四)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有完整的学历继续教育制度机制和质量管理体系,有特色突出的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条件要求
(一)师资和管理人员
师资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
1.主讲教师。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由学校聘用使用,含本校专任教师和本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0.5系数折算)。其中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均不低于3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下同)。
2.辅导教师。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包含本校直接聘用的辅导教师数和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高校认定的辅导教师数(校外教学点聘用按0.5系数折算)。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3.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数为本校有关管理人员数和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数总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
(二)设施资源
1.教学平台。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生在线学习需要。
2.数字资源。包括网络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和直播教学。网络课程是指提前制作并在教学平台上呈现,供学生学习的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是依托网络开展、以互动学习资源为主,具有学习评价、即时反馈和交互参与机制的课程。以上均需按一门完整课程为一个单位计算。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教学设施。校本部和每个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实验实训设备等。教学用房面积为可供学历继续教育持续使用的学校教学用房面积和校外教学点教学用房面积的总和。教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室,不含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生。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学生现场学习和考试所需的计算机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实验实训设备种类、数量满足专业和学习需求。
(三)经费投入
1.学校应有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稳定经费投入。办学经费为年度列支的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办学的经费,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日常办学经费统计。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0%。
2.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占学费总额的比例。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采集要求
主办高校办学有关数据及情况通过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
(二)核定办学资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不低于国家办学基本要求的本地办学基本要求。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建立通过办学基本要求核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质的机制。
(三)确定计划上限
教育部核定部属高校招生计划上限,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核定所属高校招生计划上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主管部门应根据基本办学要求,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分校提出所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上限。
(四)开展质量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采集的数据及有关信息,对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开展常态化监测。可根据随机抽查、质量监测、教学评估、专项检查的情况,对办学质量低下或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所属高校,视情采取调减招生计划、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和取消办学资质处理。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编制工作指南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的主要依据,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推进思政课和课程思政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公民道德素质;坚持遵循规律、服务发展,适应成人在职学习需求和认知规律,突出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应用性和发展性,服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规范、突出特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学基本文件,规范编制流程,结合学校专业特色及生源多样化特点等,探索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专业基本信息
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严格按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执行,并标注办学层次。
(二)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科学合理确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明确学生应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三)修业年限
高起专和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高校可按上述要求,具体确定本校各专业修业年限。
(四)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职业能力拓展课,高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开齐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等。参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相关规定开设其他公共基础课。要加强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衔接。
2.专业课。参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相关规定开设专业课,并根据学校专业特色和生源特点,合理安排课程结构和内容,落实实验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实验实习等环节要求。
3.职业能力拓展课。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生的职业发展需求,选择开设部分职业素养或职业能力提升类课程。
专升本专业须结合专科课程体系要求,按照本科课程设置要求合理确定所开设课程和内容,确保相关课程的贯通衔接。
(五)教学形式
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教学。要合理确定线上(含直播教学)与线下教学形式比例,线下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六)学时、学分
高起专、专升本总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1600学时;高起本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学时。实行学分制的,一般以16—18学时计为1个学分。
鼓励高校以国家和地方“学分银行”制度为基础,制订本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促进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
(七)考核与毕业要求
课程考核要立足课程特点和基本要求,将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相结合。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 80%。应参照本校全日制学生毕业要求,结合成人在职学习特点等合理确定毕业要求。本科专业还应明确该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八)教学进程安排
以表格形式列出本专业的课程类别、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学期课程安排、考核方式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教学进程表可参考附表样式)。
(九)教学实施保障
主要包括教材选用、师资队伍、教学及实验实训条件、数字化资源、质量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
三、编制程序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规划与设计。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办学基本要求,结合本校发展规划与特色优势,部署开展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二)调研与分析。学校组织专家深入调研,分析行业企业和学习者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提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分析报告。
(三)起草与审定。学校应分专业组织起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学校学术(教学)委员会审定。
(四)发布与更新。审定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备案工作的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发布执行,主动向社会公开。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要按人才培养周期进行修订。涉及国家政策文件要求调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参照本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