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有资质)毕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准予毕业,一门至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结业处理,多于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不发任何证书。
第二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予办理学历证书;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收回证书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
第六条 毕业证书由学院统一编制毕业证号,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经学校验印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通过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注册,原证书失效。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毕业审核
第八条 毕业档案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实习报告。毕业生登记表和实习报告由学习中心负责指导学生填写,毕业前报学校统一审核、盖章。
第九条 毕业生登记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学习中心负责填写班级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学员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理论知识及业务能力提高等。
第四章 毕业档案与证书发放
第十条 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成绩单由学习中心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统一领取。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负责在一个月内将毕业证书和封装好的毕业生档案发放给学生,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学生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须将“毕业证书和档案发放签字表”进行存档,对不能按时发放的毕业证及档案材料做出详细说明并交回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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