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教材建设是我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推进和规范我院校本教材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校本教材的编写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本教材包括用于教学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基本教材指教科书(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习题集、上机手册、校内实训实习指导书及与教科书配套的CAI(计算机辅助教育)课件等。校本教材建设的重点是解决现有教材不适用或部分课程目前没有教材的问题。
第二条 校本教材内容应当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反映本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
第三条 学院对校本教材的建设进行立项管理,建设期1年。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院校本教材建设,组织规划与立项评审和验收,组织非公开出版校本教材的印制,推荐校本教材公开出版;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本教材的规划、立项、验收和评审。
第二章 校本教材编写要求
第五条 内容科学。校本教材的开发与编写应以全面的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职业岗位为主线,结合行业资格标准,充分体现学生职业综合能力和专 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及可持续发展理念。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成果,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能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教材深广度适当。校本教材的编写要体现现代教育教学理念,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在保证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体现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必需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相对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校内实训实训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技能,突出技能培养目标。
第七条 校本教材的编写原则上要求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岗位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体现项目驱动、任务导向和融教、学、做为一体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体例、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第八条 教材编写体例规范科学。绪论、章节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等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提倡编写工作手册式教材、新型活页式教材,校企合作编写教材等。
第九条 教材容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原则上不超过3500字。
第十条 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五年以上教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文字表达能力及责任心强,有一定相关教材编写经历。
第十一条 主编负责教材立项申请,拟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说明、教材编写体例与结构体系,对参编人员进行分工,参与书稿的撰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送审工作。
第十二条 每种校本教材编写人员不超过10人,不少于3人。其中主编1名,副主编1-2名,编写人员原则上要求有来自企业的专家。编写人员应配合主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编写任务。书稿完成后,配合主编,根据审稿意见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
第三章 校本教材立项及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校本教材的编写实行集中立项申请与验收制,原则上每年3—4月份集中开展编写立项申请审批,11月份集中进行教材验收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程序
1.教师(教材主编)填写《校本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部。
2.各系、部根据课程建设要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后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
4.教学指导委员审定通过后,学院发布立项通知开始编写;未能通过的,依据学院意见进行修改可参加下一年的申报。
第十五条 教材验收程序
1.教材编写完成后,应填写《校本教材教材编写验收申请表》(附件2),与教材书稿和电子稿一并交所在系、部,由各系、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负责对编写体例、内容、文字、实用性、知识产权等方面把关。初评通过后,由系、部评审小组形成评价意见和评审结论,报教务处汇总。
2.教务处提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材进行审稿、验收。立项者需准备PPT演示稿,并根据立项要求作15分钟现场陈述。
3.验收合格的校本教材将根据使用计划由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印刷。不合格的校本教材学院不予采用,需重新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申请验收。连续3次评审未通过者,需更换主编,重新确定编写大刚、内容、体例等核心内容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校本教材修订应按照编写校本教材的申请、审批和验收程序进行。
第四章 校本教材编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院校本教材的建设进行规划和评审验收。教务处是学院校本教材规划、出版和使用的组织管理部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印刷和使用未经学院批准的校本教材。
第十九条 校本教材的使用与评价
1.凡未经学院审定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准进入课堂使用。
2.进入课堂使用的校本教材,在使用一轮后,主编须听取系部和学生意见,进行相应的修订,写出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教务处。
3.已经使用一个周期,师生反映比较好,由1-2名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推荐,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后,证明确实具有较高的质量和特色的,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教材建设整体规划会同系、部确定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特殊情况下,教材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未经试用的教材也可直接出版)。对于已作为校本教材并获取学校奖励的、之后又为正式出版社所出版的教材,再行奖励按照正式出版教材奖励标准计算总额后扣除已发校本教材奖金所得余额执行。
4.对反应较差的校本教材将限期修订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稿酬
1.对验收合格的校本教材由学院出资按相关规定统一印刷,并给予编写者相应稿酬奖励。
2.稿酬为一次性支付。具体分配方案由主编负责。稿酬支付标准:新编教材200元/万字;修订教材给与相应补助。
3.对校本教材审稿人员学院给予一定的审稿费。本院审稿人审稿金额40元/万字,外单位审稿人审稿金额50元/万字。
第二十一条 校本教材建设补助费
1.根据需要,学院划拨专项教材建设补助经费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购买、复印、翻拍等)、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出版过程中的差旅费等。
2.补助经费的具体数目由主编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填报,教务处审核,书记、院长审批,实报实销。
3.因教材编写而购买的图书、资料在教材编写工作完成后移交图书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版权
1.经学院立项的教材,属于工作职责行为,由学院联系出版,教材著作权(即版权)、发行权归属学院,编写人员享有署名权。
2.编写者私自联系出版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发行义务,不考虑奖励,亦不准作为教材发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