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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各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山东理工大学:
      为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的高质量 “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的通知》(教师厅〔2022〕2 号),现就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以下统称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即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
      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 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认定标准
      “双师型”教师认定设置三个层级,即初级“双师型”教师、 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分别按《中 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 1)、《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附件 2)执行。
      三、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开 展。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分级认定、复审确认、集中备案的 程序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复核。有效期内,教师可申报更高级别的认定等级。
      ( 一)个人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 人根据所在学校要求,登录认定管理系统(登陆账号为教师身份证号)填写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 二)分级认定。中职学校负责对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教体)局。各市教育 (教体)局、各高职院校根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 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教师首次申 请认定,标准条件中除有明确年限要求外,其余条件不做时限要 求。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分别于 2024 年 1 月底、1月 16 日前将首次认定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三)复审确认。山东省各相关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 下简称行指委)对中、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审,确定认定结果。对达不到相应标准条件的,退回有关市教育(教体)局或高职院校重新研究提报。
      (四)集中备案。省级认定指导中心汇总各市中职学校、高 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对各个省行指委的复审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认定结果备案工作,对通过认定的教师进行统一编码,有关信息可在系统中查询。
      四、组织实施
      各市教育(教体)局负责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 认定工作,通过组建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 式开展认定。各高职院校负责组织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由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由教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类评议组。各市、各高职院校要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规范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各市、各高职院校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相关省行指委负责中、高职院校相关专业类“双师型”教 师认定标准细化、指标解读、复审确认。各专业类对应行指委情况详见附件 3。各行指委根据认定标准,按照教育层次、专业类, 细化相关标准条件,定期完善《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对应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我省成立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以 下简称“省级认定指导中心”),设在山东理工大学(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 省行指委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包括日常管理、监督备案、调查研究等。依托“ 山东省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搭建“ 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认 定管理系统”),可通过系统上传认定材料、下载《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等。
      五、工作要求
      ( 一)严格标准要求。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 各行指委要坚持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 绩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 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 “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要建立健全认定工作 公示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严禁在认定 工作中弄虚作假,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 二)加强引导激励。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 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管理考核制度,根据“双师型”教师不 同阶段发展需求,提供教育教学、 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 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激励引导,要充 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 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在职务(职称)晋升、 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引导和鼓励教师走 “双师型”发展道路。
      (三)强化工作保障。省教育厅将根据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健全完善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体系,强化过程监管,宣传推广一 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对认定工作不规范的地区、学校,省教育厅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再开展相应工作。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 升计划项目建设中,要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各行指委于 12 月 21 日 前,通过系统报送认定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加 入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群(群号:263284238)。 认定过程中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各市教育(教体)局、 各高职院校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8 日、12 月 27 日前将认定工作 实施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PDF 版)上传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审定后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厅教师处周帅,0531—51793834,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侯荣国,0533-2785553。
      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s://jsgl.s dei.edu.cn/ssxjs。 技术联系电话:赵老师、穆老师,0531—89701233、89701371、89701715、89701209。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2.高等职业学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3. “双师型”教师认定专业类对应教学指导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2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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